没有租房合同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均存在法律风险,但承租人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举证难度更高,可能面临更多直接权益损失,而出租人也可能因缺乏约定条款导致维权障碍。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一法律规定直接揭示了无书面合同的基础风险,即双方可能陷入权利义务模糊的状态,进而引发多重纠纷。
对承租人而言,缺乏书面合同的风险更为突出。首先,租金支付与押金退还缺乏保障。实践中,部分承租人通过现金或无备注转账支付租金,若未签订合同,出租人可能否认收到租金并要求重复支付;而押金退还时,出租人也可能以“未约定押金条款”为由拒绝退还,承租人因无书面凭证难以举证押金金额及退还条件。其次,房屋使用与维修责任无法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无书面合同约定维修责任划分,承租人在房屋出现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时,可能面临出租人推诿维修义务的情况,自行维修后也难以依据合同主张费用返还。此外,转租、续租等权益难以主张。承租人如需转租,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无书面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擅自转租,面临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风险;而续租时,出租人若突然提高租金或拒绝续租,承租人因无合同约束需被迫承担搬迁成本。
对出租人而言,无书面合同同样存在显著风险。一方面,租金拖欠与房屋损坏追责困难。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支付。但若未签订合同,出租人需举证证明租金标准、支付期限等核心内容,若承租人否认口头约定,出租人可能因举证不足无法主张租金债权。另一方面,租赁期限与解约条款缺失导致被动。如前所述,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拒绝搬迁,出租人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增加时间与经济成本。此外,承租人身份信息与用途约定不明的风险。部分出租人未签订合同即交付房屋,可能因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全,在其拖欠租金或损坏房屋后无法确定被告身份;若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将住宅改为经营性场所),出租人因无合同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的约定,难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主张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不定期租赁的法律后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与出租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这使得租赁关系稳定性极差。实践中,多数租赁纠纷源于“无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模糊”,例如押金性质(是履约保证金还是定金)、物业费承担主体、房屋附属设施维修责任等细节,若无书面明确,极易引发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需依赖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但若证据链不完整,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综上,无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在租赁关系成立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押金条款、维修责任、解约条件等核心内容,并留存承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交接清单等材料,以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