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二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当事人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需满足法定条件,且需通过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胁迫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例如,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对方结婚,均属于胁迫行为。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若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若超过上述期限未提出撤销申请,受胁迫方将丧失撤销权,婚姻转为有效婚姻。

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处的“重大疾病”通常指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常见类型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指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梅毒、淋病等)、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重要器官疾病(如严重心脏病、肝硬化、肾衰竭等)。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超过一年未提出,视为放弃撤销权,婚姻有效。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此外,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因胁迫或被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的一方,可要求过错方(胁迫方或隐瞒疾病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四、撤销婚姻的程序
可撤销婚姻需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即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提交相关证据(如证明胁迫存在的证据、疾病诊断证明、知情时间证明等),经法院审理确认符合撤销条件的,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需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不同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经法院判决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情形的规定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