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日期以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日期为准;离婚日期根据离婚方式不同,协议离婚以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的日期为准,诉讼离婚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的日期为准。
结婚日期的确定需以法律登记为核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因此,结婚日期的法定标准为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上记载的日期,该日期是认定婚姻关系正式成立的法律标志,具有不可替代性。
实践中存在“补办结婚登记”的特殊情形。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补办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但这并不改变结婚日期为登记日期的事实。例如,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未登记而同居,达到年龄后补办登记,婚姻关系效力追溯至符合结婚条件时,但结婚证上记载的登记日期仍为法律认可的结婚日期。
离婚日期的确定因离婚方式差异而有所不同。协议离婚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的,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证上记载的日期即为离婚日期。
诉讼离婚中,离婚日期为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的日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上诉期满后判决书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若通过调解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收日期即为离婚日期。需注意,诉讼离婚中,判决书或调解书未生效前,双方婚姻关系仍未解除。
结婚日期与离婚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结婚日期是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起始时间的关键节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自结婚日期起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日期则标志着婚姻关系的正式终止,此后双方不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起算时间,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截止时间,均以离婚日期为重要依据。例如,离婚日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法分割,离婚日期后的个人所得则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