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工资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结清发放。
试用期离职工资结算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该条款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无论劳动者是主动辞职还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工资结算就应在离职当日完成,不存在“下月发薪日统一发放”等拖延情形。
从法律性质来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且结算时间与正式员工离职时的工资支付规则一致。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为由,要求试用期离职员工的工资与其他员工一同在次月发薪日发放,这种做法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在离职当日结清工资。
关于工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试用期离职工资需按照劳动者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再乘以实际出勤天数,且最终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例如,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4000元/月,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10天,则工资应为4000÷21.75×10≈1839.08元,若该数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有效。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离职时结清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首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立即支付;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33),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者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主张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者在离职时应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及出勤情况。总之,试用期离职工资“离职时一次性结清”是法律的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劳动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