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并无“非法盈利罪”这一独立罪名,涉及非法盈利的行为需根据具体违法类型对应不同罪名,衡量核心在于行为的违法性、盈利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需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对应罪名的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在法律实践中,“非法盈利”是对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利益行为的概括性描述,而非独立罪名。司法机关需根据行为具体表现,对应《刑法》中的具体罪名(如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进行认定,衡量标准需结合以下核心要素:
一、行为的违法性基础:是否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
非法盈利的前提是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如烟草、食盐),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情形;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若行为本身未违反刑法规定(如仅违反行政规章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即使存在盈利,也仅需承担行政责任,不构成犯罪。
二、盈利数额的认定标准:需达到刑事立案门槛
多数涉及非法盈利的犯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入罪条件,具体数额标准由司法解释明确。例如:
1. 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达到立案标准。
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第140条及司法解释,“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若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也按未遂处理。
3. 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根据经济水平调整具体数额标准。
三、情节严重程度:影响定罪与量刑的关键因素
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若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仍可能构成犯罪。例如:
1. 多次实施非法盈利行为:如两年内多次非法经营,即使单次数额未达标,累计数额或次数达到一定标准也可能入罪(如非法经营外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造成严重后果:生产、销售伪劣食品,导致他人轻伤以上伤害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使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也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3. 涉及特定领域:非法盈利行为若涉及食品、药品、金融等关键领域,入罪标准可能降低。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达到特定盈利数额。
四、主观故意:需以非法占有或非法牟利为目的
相关犯罪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例如,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罪需明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故意实施。过失行为(如因误解政策导致的违规经营)即使存在盈利,也不构成犯罪。
综上,衡量“非法盈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需结合具体行为类型、涉案数额、情节严重程度及主观故意,对应《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及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不存在统一的“非法盈利罪”衡量标准。实践中,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条文,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