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最短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这是法律规定的基础期限,适用于案情简单、证据收集难度小的案件。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强度较高的强制措施,其期限规定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逮捕后的期限主要指侦查羁押期限,即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的羁押时间。这一期限的设定既保障侦查机关有足够时间收集证据,也防止无理由长期羁押。

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这一条款确立了逮捕后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也是实践中最短的常见期限。之所以将两个月作为基础期限,是因为即使案情简单,侦查机关仍需完成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调取证据等法定侦查程序,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过程需要必要的时间保障。

在具体案件中,若犯罪事实简单、证据链清晰(如单人单次盗窃且赃物已追回、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等),侦查机关通常能在二个月内完成全部侦查工作,此时逮捕后的实际羁押时间即为二个月。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会在期限届满前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逮捕阶段的最短羁押时间即告终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最短”是相对概念,需排除两种特殊情况:一是拘留与逮捕的衔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侦查机关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批准逮捕(一般拘留后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流窜作案等情形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日,拘留最长期限为37日),但该阶段属于拘留期限,而非逮捕后的期限;二是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情形,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还可进一步延长(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但这些属于“期限延长”,与“最短”无关。

此外,实践中若侦查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如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等),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此时逮捕后的羁押时间可能短于二个月。但这种情况属于“错误逮捕”或“强制措施变更”,并非正常侦查程序下的“最短期限”,因此通常不作为普遍意义上的“最短时间”参考。

综上,在正常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最短侦查羁押期限为二个月,这一期限是法律为平衡侦查需求与权利保障设定的基础标准,适用于大多数案情简单、证据收集顺利的刑事案件。具体案件的实际羁押时间可能因证据收集进度、犯罪嫌疑人配合程度等因素略有差异,但法定一般期限的“二个月”是逮捕后最短时间的核心依据。

逮捕最短多长时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