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认缴和实缴是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中的两个核心概念,主要区别体现在定义性质、出资要求、法律责任及适用场景等方面。认缴是股东承诺按约定时间和方式缴纳出资,无需立即实际缴纳;实缴是股东已实际将出资款足额存入公司账户或完成非货币财产转移。两者在出资时间、责任范围及对公司运营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范。
从定义性质来看,认缴制下,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股东无需在公司设立时立即实际缴纳出资,只需按约定逐步履行即可。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可约定首次出资200万元,剩余800万元在5年内缴足,此即认缴。实缴制则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必须将出资款足额缴纳到位,包括货币出资存入公司账户、非货币出资(如房产、知识产权)完成财产权转移登记,并需提供验资证明(部分特殊行业仍需)。
法律依据方面,两者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认缴制是一般原则,实缴制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出资要求上,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时间、金额和方式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无需在公司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极大降低了创业门槛。但需注意,若股东未按章程约定时间足额实缴,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实缴制则要求股东在出资时必须一次性或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全部出资,且需确保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公允,不得高估或低估,否则可能面临补缴差额的责任。
法律责任方面,认缴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便尚未实际缴纳,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实缴股东则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已足额实缴后,除非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否则无需再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此外,实缴股东若未如实缴纳出资,除需向公司补缴外,还需向已实缴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认缴股东未按期实缴的,同样需承担类似违约责任。
对公司运营的影响也存在差异。认缴制显著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尤其对初创企业而言,可减少初期资金压力,让股东将资金用于业务发展而非闲置在注册资本中。但过度认缴可能导致公司“空壳化”,削弱偿债能力,增加债权人风险。实缴制虽能直观体现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市场信任度,但会占用股东大量资金,限制创业积极性,因此仅适用于对资金安全性要求极高的行业。
适用场景上,目前我国对绝大多数公司实行认缴制,仅少数特殊行业因涉及公共利益或资金安全,仍保留实缴制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类公司(如银行、证券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需在设立时实缴全部或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具体标准由行业监管部门规定。
综上,股份的认缴和实缴并非对立关系,而是注册资本制度的两种实现形式,分别适应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和行业监管要求。股东需根据公司类型、业务规模及自身资金状况,合理选择出资方式,并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