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时,复印件通常不能单独作为有效材料,鉴定机构一般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复印件仅可作为辅助材料或在特定情况下经审核确认后使用。

伤残鉴定是通过专业机构对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进行科学评估的程序,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赔偿、工伤认定等重要权益,因此对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要求严格。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原件的必要性源于以下核心原因:首先,复印件存在伪造、篡改的风险,无法直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例如,病历复印件可能被修改关键伤情描述,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可能与原件信息不符,这些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其次,鉴定机构需要通过原件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比如病历原件中的医生签名、医院盖章等,是确认医疗行为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复印件难以完全体现这些细节。

不同材料对原件的要求存在差异:常见的伤残鉴定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学报告等)、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等,工伤鉴定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提供)等。其中,身份证明、病历原件、官方出具的文书(如认定书、工伤认定书)通常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仅在原件核对无误后由鉴定机构留存备案。

特殊情况下复印件的使用条件:若原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如原件遗失、由第三方机构保管无法取出),需提供复印件的同时,附加其他证明材料。例如,病历原件丢失时,可由医院病案室出具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身份证明原件遗失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原件。此外,部分鉴定机构允许在委托人(如用人单位、法院)出具书面说明并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情况下,暂时使用复印件,但最终仍需补充原件核对。

不规范提交材料的法律风险:若仅提供复印件且未获鉴定机构认可,可能导致鉴定申请被驳回,延误鉴定进程。即使复印件被暂时接纳,后续若发现与原件不符,鉴定机构有权撤销已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还可能因提供虚假材料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工伤伤残鉴定中,若用人单位提供伪造的劳动关系复印件,可能被劳动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受到损害。

综上,办理伤残鉴定时,建议提前联系当地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材料要求,优先准备所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仅作为备用。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务必同步提供原件核对或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以确保鉴定程序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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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