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8级停工留薪期的计算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规定,一般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和医疗终结时间确定,通常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和康复期间收入的重要制度,其计算规则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规定是停工留薪期计算的核心法律依据,也是确保工伤职工权益的基础。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原则主要基于工伤职工的伤情和医疗终结时间。实践中,具体期限通常需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如部分省市发布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配套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进行确认。目录中会针对不同部位的损伤、伤残等级对应的常见伤情,明确建议的停工留薪期时长,例如骨折、关节损伤、神经损伤等不同伤情的恢复周期存在差异。
对于8级伤残的停工留薪期,由于8级伤残属于中度伤残,常见伤情包括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关节功能部分丧失、颅骨缺损等,具体期限需结合实际伤情判断。以部分省市的目录为例,四肢骨折内固定术后的停工留薪期可能为3-6个月,关节损伤伴功能障碍的可能为6-12个月,但最终需以当地目录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果为准。若地方未制定目录,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合理确定,若双方存在争议,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标准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为核心。这里的“原工资”通常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保障。需注意,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特殊情况的处理需特别关注:一是伤情严重或治疗周期较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适当延长,但延长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二是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是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需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若已评定伤残等级,需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8级伤残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实务中需注意:工伤职工应在伤情稳定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保留完整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休假证明等材料;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对停工留薪期期限有争议的,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