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还清债务,诉讼费的承担需结合案件处理方式及当事人约定综合判定。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诉讼费负担方式,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原告申请撤诉的,诉讼费减半后通常由原告负担,但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义务导致诉讼发生的,原告可主张由被告承担该费用。
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需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核心在于区分诉讼发生的原因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是一般原则,但开庭前债务人已还清债务的情况,因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需结合程序处理方式分析。
实践中,开庭前还清债务后,案件通常通过“原告撤诉”或“双方调解”两种方式结案。若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此时,诉讼费先按减半标准收取,剩余费用的承担需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若和解协议中明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其已预交的减半后费用;若未约定,法院会默认撤诉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因撤诉是原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预交费用视为其为实现权利支出的成本。
若双方选择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的承担可由双方自主约定,若协商无果,法院会结合“诉讼发生原因”判定:若债务纠纷源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如逾期还款、违约等),即使其在开庭前清偿,仍属于“过错方”,法院可能酌情判决被告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以体现对守约方的保护。
需特别注意,被告“开庭前还清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其诉讼费负担义务。诉讼的发生本质上是因被告未及时履行义务导致,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若被告的违约行为与诉讼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使债务已清偿,原告仍可依据损失赔偿原则,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例如,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逾期一年未还款,原告起诉后被告才清偿,此时法院可能认定被告的逾期行为是诉讼发生的直接原因,判决其承担诉讼费。
此外,原告需注意诉讼费的预交规则。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若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法院可能按撤诉处理。因此,即使被告已清偿债务,原告仍需及时与法院沟通费用处理事宜,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综上,开庭前还清债务后,诉讼费的承担需结合“和解/调解约定”“诉讼发生原因”及“法院程序处理”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诉讼费负担条款,或在撤诉/调解时向法院说明被告的过错情况,以争取更合理的费用分担结果。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