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悠签订的合同可通过收集欺诈证据、与对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协商不成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合同,需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计算。

合同是在被“忽悠”(即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时,法律赋予受欺诈方撤销合同的权利。但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

第一步:固定欺诈证据,证明“被忽悠”的事实。主张合同因欺诈可撤销,核心是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欺骗行为,且该行为导致自己陷入错误认识并签订合同。常见证据包括:双方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邮件聊天记录,需体现对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内容,例如夸大产品效果、隐瞒合同风险);录音录像(如谈判现场录音,需明确录制时间、地点及对话主体,内容需能证明对方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方证言(如在场证人的书面证言,需注明证人身份信息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书面材料(如对方提供的虚假宣传册、伪造的资质文件等);以及付款凭证、合同文本等基础材料。证据需尽可能完整,形成“对方欺诈—自己受骗—签订合同”的证据链。

第二步:尝试与对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可优先与对方沟通,说明合同签订的欺诈背景,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恢复原状)或变更合同条款(如降低价款、调整履行内容)的诉求。协商时需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如书面函件、协商纪要),避免口头承诺无据可查。若对方认可欺诈事实并同意协商方案,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处理结果,避免后续纠纷。

第三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合同,明确法律依据及时效。若协商无果,受欺诈方需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诉讼或仲裁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需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计算;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超过期限主张撤销,法院将不予支持。

起诉讼或仲裁时,需准备以下材料: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需写明原告(申请人)与被告(被申请人)身份信息、诉讼(仲裁)请求(如“请求撤销XX合同”“请求被告返还已付款XX元”)、事实与理由(需清晰陈述欺诈过程及证据指向);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需按证据类型分类整理,标注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合同原件(证明合同成立及内容);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需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约定时,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欺诈成立并判决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即欺诈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受欺诈方不仅可解除合同约束,还可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预付款、定金),并赔偿因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

需特别注意,若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违规(如欺诈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合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合同诈骗罪),受欺诈方可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程序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被忽悠签的合同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