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的财产归属需结合是否有书面约定、出资来源、登记情况等综合判断,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于子女个人名下、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等特殊情形时,可能认定为个人财产。
婚后买房的财产归属并非绝对,需根据具体情形分析,以下从法律规定和实践常见情形展开说明:
一、书面约定优先于法定。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婚后买房前或买房时已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无论出资和登记情况如何,均按约定执行。例如,夫妻约定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即使使用共同财产购买,仍属约定方个人财产。
二、无约定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若婚后使用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即使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用婚后工资、奖金等共同收入全款购房,登记在妻子名下,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出资来源特殊的例外情形:
1.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但实践中,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且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个人名下,通常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2. 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房产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例如,男方父母出资60%,女方父母出资40%购买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约定,该房产由夫妻按6:4的比例按份共有。
3. 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若婚后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婚前房产变卖款等)全额购买房产,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产仍属于个人财产。但若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可能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房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贷款购房的特殊处理。婚后以个人名义贷款购房,若首付款来自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剩余贷款由登记方偿还,同时登记方需对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这部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婚后买房的财产归属需结合约定、出资、登记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建议在购房时明确相关约定,或保留出资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