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时,法官通常会围绕婚姻基础、感情现状、离婚意愿、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第一次起诉后的情况等核心问题展开询问,重点审查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争议事项的解决方案,同时会依法进行调解。
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官的提问具有明确的法律导向性,核心是查明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尤其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第二次起诉时的关键条款。以下从具体问题类别展开说明:
一、婚姻基础与感情变化情况
法官会首先了解双方婚姻的形成背景,例如恋爱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婚前感情状况(是否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婚姻),以及婚后感情变化的节点(矛盾何时开始、主要争议焦点是什么)。重点关注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关系是否进一步恶化,是否存在分居事实(分居起止时间、分居原因、分居期间是否有联系)。这是因为第二次起诉时,“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是法定判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需提前准备分居证据(如租房合同、分居协议、邻居证言等)。
二、离婚意愿的真实性与坚定性
法官会直接询问原告是否坚持离婚,是否存在和好的可能,以及被告对离婚的态度(是否同意离婚、不同意的理由)。同时会核实双方在第一次起诉后是否尝试过沟通、和好或通过亲友调解。这一环节旨在排除“假离婚”“规避债务”等非真实意愿离婚的情形,确认原告离婚诉求是否出于感情破裂后的理性选择。
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安排
若双方育有子女,法官会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展开询问:子女的年龄、当前生活状态(与哪一方共同生活)、原告是否主张抚养权、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按月/一次性支付)、探望权的具体安排(如每周探望次数、寒暑假是否共同生活)。对于8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还可能询问子女的意愿。此外,需说明自身抚养优势(如稳定的收入、居住条件、陪伴时间等),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证明)。
四、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法官会要求双方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房产(位置、产权登记情况、购买时间及资金来源)、存款(银行账户、余额)、车辆(品牌、登记信息)、有价证券、股权等,同时需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对于共同债务,需说明债务形成时间、原因(如购房、医疗、经营等)、数额及债权人信息,是否存在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混同。需特别注意,若主张某财产为个人财产或某债务为个人债务,需提供证据(如婚前财产公证、借款合同明确为个人使用等),避免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五、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相关细节
法官会核实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间、受理法院、判决结果(如“不准离婚”的具体理由),以及未判离后双方是否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其他应判离情形,例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若存在上述情形,即使第二次起诉未满足“分居满一年”,也可能直接判离,因此需提前准备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家暴伤情鉴定、吸毒赌博处罚决定书等)。
六、调解意愿及方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以及调解方案的具体内容,例如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上是否有让步空间(如放弃部分财产以换取抚养权,或降低抚养费数额等)。即使第二次起诉,若双方在调解中达成一致,仍可通过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避免判决程序的冗长。
综上,第二次起诉离婚开庭时,法官的提问紧密围绕“感情破裂”的法定标准及子女、财产等争议的实际处理,当事人需提前梳理证据链(如分居证明、财产清单、子女生活现状材料等),如实回答问题,避免隐瞒或虚构事实,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