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数额过高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整或向法院、仲裁机构请求减少违约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合理数额。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其数额需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为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首先,协商解决是首选途径。合同双方可基于公平原则,就违约金数额重新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协商过程中,违约方需说明违约金过高的理由(如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金额),守约方也可提供损失证据,通过沟通确定合理数额。协商一致后,新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可避免后续纠纷。
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请求调整。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需主动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主动干预。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据,核心是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实践中,需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证明违约金约定)、实际损失的证据(如直接损失的票据、间接损失的计算依据)、合同履行情况说明(如是否部分履行、违约行为持续时间)等。
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会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其中实际损失是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等规定,通常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参照,同时结合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若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可能被认定为“过分高于”,但这并非绝对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例如,对于长期性合同或涉及经营预期的交易,法院可能适当放宽比例,而对于简单交易,可能严格以实际损失为限。
关于调整后的数额,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为原则,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兼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合理数额。需注意,即使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若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重大预期利益损失(如长期合作的商业机会丧失),法院也可能不予大幅调减;反之,若实际损失极小(如仅几百元损失,约定违约金数万元),则可能被大幅降低。
此外,当事人需注意及时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请求调整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违约金过高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同时,主张时需提供充分证据,仅凭口头主张“过高”而无损失证据,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