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需经过申请、材料提交、审核、测绘、公告、缴费领证等手续,核心证件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宅基地批准文件、房屋规划许可证明、权属来源材料及房屋测绘报告等。

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动产权证办理)是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的法定程序,需严格遵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要求,具体手续及材料如下:

一、办理手续流程

1. 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向房屋所在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房屋基本情况(如建设时间、位置、面积等),并由村委会初审通过后出具证明文件。

2. 材料提交与乡镇审核:携带全套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等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并转报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3. 县级部门审查与实地核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接收材料后,对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性、房屋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会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房屋位置、结构、面积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

4. 房屋测绘:由专业测绘机构对房屋进行测绘,出具《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明确房屋的坐标、界址、建筑面积等数据,作为登记确权的面积依据。

5. 公告公示:对拟登记的房屋信息(如权利人、坐落、面积等)在村委会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网站进行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登记程序。

6. 缴费与领证:公示通过后,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登记费(住宅类通常为80元/套),不动产登记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二、必备证件材料清单

1.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体现申请人与宅基地的权属关系,如户主信息)。

2. 宅基地权属证明:核心材料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性;若为历史遗留房屋(未办理宅基地审批),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宅基地来源证明(如分地记录、建房时间证明等)。

3. 房屋规划与建设许可:新建房屋需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房屋建设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翻建、改建房屋需额外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及改建审批文件。

4. 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房屋取得方式不同提供对应材料:新建房屋提供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继承房屋提供原不动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买卖房屋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身份证明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批准文件(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交易)。

5. 其他辅助材料:房屋测绘报告、村委会出具的“一户一宅”证明(需注明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房屋照片(从不同角度拍摄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等。

三、注意事项

1. 审核核心要点:登记机构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是否超过当地规定标准(如部分省份规定平原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房屋是否存在违建或超占情况。

2.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对于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若符合“一户一宅”且未占用基本农田,可凭村委会证明直接登记;1982年后至2008年前建设的,需补办宅基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后登记。

3. 办理地点与时限:农村房屋房产证统一在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测绘等外部时间),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通常可在2-3个月内完成。

农村房子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及证件材料(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