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不达标的物理危害主要包括外来异物、放射性物质、玻璃和陶瓷碎片、金属碎屑、毛发和纤维等方面。
外来异物是常见的物理危害之一。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可能会混入各种外来物质。例如,在农产品收获时,可能会有石头、树枝等混入其中;在食品加工车间,如果卫生管理不善,可能会有螺丝钉、垫片等从设备上脱落进入食品。这些外来异物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口腔、咽喉、肠胃等部位的损伤。
放射性物质也会对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放射性物质可能通过环境、水源等途径污染食品。例如,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周边地区的农产品、水产品等可能会受到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人体摄入含有放射性物质的食品后,放射性物质会在体内蓄积,对人体的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等造成损害,增加患癌症等疾病的风险。
玻璃和陶瓷碎片同样不容忽视。在食品包装过程中,如果玻璃容器破裂或者陶瓷餐具碎片混入食品,消费者误食后可能会导致口腔、食管、胃肠道等部位的割伤、穿孔等严重后果。比如,在一些玻璃瓶装的果酱、罐头食品中,如果玻璃破碎混入食品,危害极大。
金属碎屑也是常见的物理危害。食品加工设备的磨损、维修过程中残留的金属屑等都可能进入食品。金属碎屑可能会损伤人体消化道,而且某些金属如铅、汞等还具有毒性,长期摄入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慢性损害。
毛发和纤维也会影响食品安全。食品加工人员的毛发如果没有妥善防护,可能会掉入食品中;包装材料中的纤维等也可能混入食品。虽然毛发和纤维一般不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生理伤害,但会影响消费者的感官体验和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