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挪用公款罪并不存在,刑法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等三种情形。
关于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有符合这些身份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的行为使得公共财产脱离了合法的管理和使用轨道,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财经秩序。
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公款暂时挪作个人使用的故意,而不是永久占有。
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