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方式有两种类型,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我国的担保法律体系中,保证担保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这两种保证方式在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在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时,如果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甲的还款能力,或者没有对甲的财产进行依法强制执行且仍不能让甲还清债务,丙就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因为一般保证给予了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目的是保障保证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过早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同样是甲向乙借款,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借款到期甲没有还款时,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还款责任,丁不能以甲还有财产未被执行等理由拒绝。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保障力度更大,因为其可以更灵活地选择向谁主张权利。
区分这两种保证方式对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利益的同时,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