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若保证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若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除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申报债权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关于申报时间,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保证人作为特殊的债权人,也需遵循这一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对于保证人申报债权的具体情形,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况。此时,保证人基于其清偿行为取得了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例如,甲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在乙企业破产前,甲企业已经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那么甲企业就可以以其实际清偿的金额为限,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是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一般而言,保证人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不过,如果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保证人就不能再重复申报。比如,丙企业为丁企业的债务提供保证,丁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那么丙企业就不能再申报。但如果债权人未申报全部债权,丙企业就可以以其将来可能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为限申报债权。
保证人在申报债权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保证合同、清偿凭证等,以证明其享有债权以及债权的金额。管理人在收到保证人的申报后,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保证人应准确把握申报债权的规则和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