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产生时间、性质、赔偿范围、归责原则等方面。

一、产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产生的责任。例如,在商业合作谈判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最终未能成立,此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生效后,因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责任。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方在合同生效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不受损害。这种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遭受的损失,一般包括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丧失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造成的损失等。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履行利益的损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其赔偿数额一般比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数额要大。

四、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违约责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