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离婚需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有一套明确的流程。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重要的第一步。离婚协议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

双方需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申请时,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

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双方需亲自前往,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整个自愿离婚流程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慎重处理,既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避免了冲动离婚的情况发生。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流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