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设立目的、适用时间、功能作用和法律后果等方面。
从设立目的来看,立约定金的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订立,其作用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按照约定进行主合同的签订。例如,在房产交易中,买家和卖家初步达成意向后,买家支付立约定金给卖家,以此保证双方会在后续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违约定金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当一方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定金将发挥惩罚和补偿的作用。
适用时间不同。立约定金发生在主合同订立之前,是在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发挥作用。比如在商业合作谈判中,双方为了确保最终能达成合作协议,先交付立约定金。违约定金则是在主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挥作用。例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违约定金,若卖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就涉及违约定金的处理。
功能作用有差异。立约定金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积极进行合同的订立,保障合同能够顺利签订,其核心在于推动合同的成立。违约定金除了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外,更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和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当一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承担定金罚则,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法律后果不同。立约定金的法律后果是,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定金的法律后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在违约定金的情况下,还可能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和实际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