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不是刑种,而是《刑法》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盗窃罪会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适用上述不同的刑种。
首先需要明确罪名和刑种的概念区别。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名称,而刑种是指刑罚的种类。盗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它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的界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涉及到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几种主刑,以及罚金这种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罚金则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如果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除了前面提到的刑种外,还涉及到了无期徒刑这种主刑以及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盗窃罪在不同的犯罪情形下,会对应适用不同的刑种,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