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取保金缴纳需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人持相关文件到指定银行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该银行的专门账户。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会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
在取保候审决定作出后,决定机关会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以“责令保证金”形式缴纳保证金。同时,决定机关会向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人开具《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人要携带这些文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该银行的专门账户。之所以要求到指定银行并一次性存入,是为了保证保证金缴纳的规范性和资金的安全管理,便于后续的监管和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保证金的管理,银行会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保证金的专款专用。在整个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遵守相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会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而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则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