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到期了但案件没结束,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终结时,有着明确的处理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15日前,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可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它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决定机关而言,会作出两种不同的决定。一种是解除取保候审。如果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案件证据不足等情况,决定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此时,执行机关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如果有交纳保证金的话)。
另一种是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案件仍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需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限制的,决定机关可能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逮捕等。当变更为监视居住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若变更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被羁押在看守所。
执行机关在收到决定机关的相关决定后,必须立即执行。并且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决定机关,以确保整个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及时沟通。这样的规定和程序,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等情况的发生,又保证了司法机关能够依法、有序地开展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