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精神病患者起诉离婚且监护人互相推诿时,应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监护人,再由确定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进行离婚诉讼。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的是,由于精神病患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需要由监护人代理实施。而在起诉离婚这一法律行为中,若监护人互相推诿,这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确定合适的监护人。
根据法律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也就是说,当出现监护人推诿的情况,可先由相关基层组织进行指定。例如,若精神病患者所在单位存在,可由单位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若没有单位,则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来指定。
如果相关基层组织指定后,仍有当事人不服该指定,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审理来最终裁决谁来担任监护人。法院在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近亲属与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联系紧密程度、经济状况、监护能力等,以确定最有利于保护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的监护人。
在确定了监护人之后,该监护人就可以依法代理精神病患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监护人要以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参与各项诉讼活动,包括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等。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时,也会格外慎重,会充分考虑精神病患者的实际情况以及其合法权益的保障。
当精神病患者起诉离婚且监护人互相推诿时,通过法定的确定监护人程序,再由监护人代理进行离婚诉讼,能够保障精神病患者在离婚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