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认购协议一式的份数通常以参与协议的主体数量为基础来确定,一般一式两份或多份较为合适,保证每个参与方都持有一份。
在商业活动中,认购协议是买卖双方达成初步购买意向的重要文件。当需要解除该协议时,确定合适的解除协议份数是很关键的。
如果认购协议仅涉及两方主体,比如购房者与开发商,那么解除认购协议一式两份是比较常见且合适的做法。双方各持一份解除协议,这样能确保双方都拥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本,便于在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中作为依据。例如,若购房者之后对解除协议的某些条款有疑问或争议,手中持有的这份解除协议就能作为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
当涉及多方主体时,解除认购协议的份数就要相应增加。以房屋买卖为例,如果除了购房者和开发商外,还有中介机构参与其中,并且中介在认购协议的履行及解除过程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就需要一式三份的解除协议,购房者、开发商和中介各持一份。这样可以保证每个参与方都能依据手中的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在协议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协议文本缺失而产生纠纷。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还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备案。比如房地产交易中,可能需要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解除认购协议的副本。此时,就需要额外准备相应份数的协议。
解除认购协议的份数要根据实际参与主体的数量以及是否需要备案等情况来综合确定,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协议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