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行为和非法行医罪存在明显区别。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而非法行医罪是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才构成的犯罪。
从概念上看,非法行医行为范围更广,只要是没有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开展医疗活动,都可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比如一些没有资质的人在小诊所里为患者看病、打针、开药等。而非法行医罪是一种刑事犯罪,是非法行医行为在达到特定的严重程度后所构成的。
两者的判定标准不同。非法行医行为只要存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这一事实即可认定。但非法行医罪有严格的入罪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而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后果不同。对于非法行医行为,通常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方式包括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等。而对于非法行医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行医行为和非法行医罪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