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定义、形式、主体变化、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合并是多家公司变为一家或一家吸收其他公司,分立是一家公司分成两家或多家。
从定义和形式来看,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组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它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则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而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主体变化不同。在公司合并中,合并后要么是一家公司存续其他公司消失,要么是原公司都消失成立一家新公司,整体上公司数量减少。而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可能存续并产生新的公司,或者原公司消失产生多个新公司,公司数量增加。
债权债务处理有差异。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程序上也存在不同。公司合并需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等;公司分立同样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但在具体的操作流程和侧重点上与合并有所不同。公司合并与分立在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