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致轻伤属于刑事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违法行为主要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有着不同的判定标准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当造成他人轻伤的结果时,就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也就是说,殴打他人导致其受轻伤,已经触犯了刑法,不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违法范畴。
与民事违法行为相比,民事违法行为通常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比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等,但一般不涉及人身伤害达到轻伤这样的严重程度。民事纠纷更多地侧重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纠纷解决,通常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来处理。
而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行为。例如,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轻伤标准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当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时,由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已经符合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加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以弥补自己因受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