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生效时间根据要约的形式有所不同。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若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法律领域,要约生效时间的明确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关乎合同是否能够有效成立以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起始。

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当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时,也就是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直接面对面交流或者通过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交流时,只要相对人知道了要约的内容,要约便生效。这是因为在这种即时交流的场景下,相对人能够立刻了解要约的具体内容,具备了作出回应的条件。例如,甲当面跟乙说“我以 5000 元的价格把这台电脑卖给你”,此时乙听到并理解了这句话的内容,这个要约就生效了。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以信件、邮件等非即时通讯方式作出要约时,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并不要求相对人实际阅读或知晓要约内容,只要要约进入了相对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即可。比如甲通过挂号信向乙发出一份购买货物的要约,信件寄到乙的公司收发室,此时即便乙还未看到信件,要约也已经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据电文成为常见的要约形式。如果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要约生效。若未指定特定系统,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时间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例如,甲通过电子邮件向乙发出要约,乙指定了专门的商务邮箱接收此类邮件,当邮件进入该商务邮箱时,要约生效。

要约的生效时间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