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刑的起始计算日期因刑罚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相应刑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这几种常见的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指罪犯被实际送交刑罚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日期。而“先行羁押”,是指在判决生效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期间。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根据《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一般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若有上诉、抗诉等情况,就是二审判决或核准裁定宣告之日。
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不同刑罚种类的刑期计算方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有助于准确确定罪犯的服刑期限,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