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刑根据犯罪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后果严重”和“后果特别严重”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量化标准,一般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导致重要部门的系统瘫痪,影响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后果严重。而如果造成的损失巨大,如导致金融机构巨额资金损失、重大基础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等,则可能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单位犯罪情况:如果是单位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法律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这意味着单位实施此类犯罪时,不仅单位要承担经济上的处罚,相关责任人员也会面临刑事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刑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