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时小孩抚养权会根据子女年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小孩抚养权问题时,法律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和考量因素。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爱,母亲在生理和心理上通常更能满足孩子的需求。但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稳定的住所等物质条件,也包括教育程度、品德修养等精神层面的因素。抚养条件则涉及到是否有老人帮忙照顾、孩子一直以来的生活环境等。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可予优先考虑。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愿,法院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
法院在判决小孩抚养权时,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