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不给抚养费,通常要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意味着在索要抚养费的案件中,通常需要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例如,甲和乙离婚后,乙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甲要起诉乙,而乙的户籍在A地,那么甲通常要到A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
现实中很多人的实际居住地址和户籍所在地并不一致。当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乙虽然户籍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那么甲就应该到B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乙。
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比如乙出国定居了;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像乙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信;又或者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例如在少管所接受教育改造;亦或是被告被监禁,比如乙因犯罪正在监狱服刑。在这些情况下,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方便原告进行诉讼,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维护。
在确定了管辖法院后,起诉时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等能证明对方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文件,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等,以确保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