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应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首先要了解被列入名单的具体原因,然后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若有能力可尽快履行担保责任,履行完毕后可申请移除失信名单;若对列入名单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
当担保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意味着其信用状况受到了严重影响,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如限制高消费、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等。
第一步是了解原因。担保人要及时联系执行法院,获取相关的法律文书和信息,明确是因为何种债务问题被列入失信名单,以及涉及的金额、案件的具体情况等。这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只有清楚了问题所在,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第二步是与相关方沟通。一方面,要和债权人取得联系,诚恳地表达自己解决问题的意愿,尝试与债权人协商债务的偿还方式、期限等。例如,看是否可以通过分期还款的方式来减轻一次性还款的压力。另一方面,要和债务人沟通,督促其承担起还款责任。因为担保人是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担保义务的,所以让债务人积极还款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第三步,如果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那么应尽快筹集资金,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偿还债务。在履行完担保责任后,要及时向法院提供还款的证明材料,申请法院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移除。法院在核实情况后,会依照程序办理移除手续。
第四步,若担保人认为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错误,比如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确实存在错误,会依法进行纠正。
担保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不要逃避,要积极主动地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