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把东西弄坏的赔偿方式需根据是否保价来区分,保价的按照保价额赔偿;未保价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不过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除外,按相关规定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对于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如果寄件人对物品进行了保价,当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被快递弄坏时,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保价金额获得相应赔偿。例如,寄件人对一件价值 5000 元的物品进行了 5000 元的保价,若物品全部损坏,那么快递公司应赔偿 5000 元。
对于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这里要注意的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需要寄件人提供能够证明物品价值的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等。最高赔偿不超过资费三倍的规定在实际中可能会使寄件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充分弥补。比如,寄件人寄了一件价值 2000 元的物品,快递费为 20 元,未保价且物品损坏,按照规定最多只能获得 60 元的赔偿,这与物品的实际价值相差巨大。
除了《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赔偿有相关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快递物品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导致的,快递公司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遇到快递把东西弄坏的情况时,寄件人应及时与快递公司沟通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邮政管理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