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人格否认的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分配、否认后果等方面。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夫妻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适用情形。通常在夫妻公司中,如果出现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如公司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不分,公司的经营决策完全由夫妻控制且缺乏独立意志,公司的资金随意被夫妻挪用等情况,就可能触发人格否认。例如,夫妻将公司的资金用于个人购房、消费等,而未经过公司正常的财务流程,这就体现了财产混同。如果夫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过度操纵公司进行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可能被适用人格否认。比如,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将公司的优质资产转移至个人名下,使公司成为空壳,无法偿还债务。举证责任分配。在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人格否认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一般来说,债权人需要初步证明存在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的迹象,如公司账户与夫妻个人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且用途不明等。但由于公司内部情况债权人往往难以深入了解,后续可能会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如果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法院可能会要求夫妻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否认后果。一旦法院认定夫妻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夫妻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夫妻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突破了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这种后果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防止滥用人格否认制度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格否认仅针对特定的债务和具体的案件事实,并非对公司人格的全面、永久否定。

夫妻公司债务承担中人格否认的问题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