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强制执行时欠款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同时,还可采取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对其进行约束。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查明欠款人名下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通常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执行就此完全结束,而是在当前阶段,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财产,暂时停止执行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的约束措施。其中,限制消费是常见的手段之一。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例如,被执行人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等。
法院还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会被拒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信用惩戒。
申请执行人自身也可以积极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比如,了解被执行人的工作收入情况,是否有隐藏的债权、投资等。还可以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现有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撤销其转移财产的行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欠款人名下暂时没有财产,债权人也不应轻易放弃追讨欠款的权利,要通过合法途径持续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