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一般情况下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遵循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的原则,变更抚养权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等重要问题,正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以便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些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形。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例如,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合理的理由,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却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此时法院可以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过,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会格外谨慎。因为变更抚养权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成长条件等重大问题。法院会综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比如,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像被告有虐待、遗弃孩子的行为,或者被告长期沉迷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即使被告缺席,法院也可能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变更抚养权的判决。

如果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但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被告反诉的情况相对较少。虽然变更抚养权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判决,但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进行审慎处理,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变更抚养权的案件能否缺席审理判决(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