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抚养权的划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到八周岁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判定;八周岁以上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我国,处理离婚抚养权问题,核心原则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会判给母亲直接抚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个阶段的孩子对母亲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更强,母亲的照顾往往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子女也可能判给父亲。
当子女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时,法院会全面考量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资源;居住环境,良好的居住环境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规律、能有更多时间陪伴孩子的一方可能更具优势;以及个人品德等因素。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可能就不利于获得抚养权。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希望和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想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合适的方式询问孩子的意见。
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抚养权问题达成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子女利益,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约定。离婚抚养权的划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抚养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