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与执行董事不存在大小之分,二者在公司组织结构中承担不同职责、发挥不同作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在公司治理结构里,执行董事和监事是两个重要的角色。执行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意味着执行董事拥有广泛的权力来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日常事务、推动业务发展等。例如,执行董事可以决定公司的投资方向、产品研发计划、市场推广方案等,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起着关键的引领作用。
而监事则主要承担监督职责。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职权。监事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执行董事等管理层滥用权力,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比如,监事可以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监督执行董事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职责上看,二者是相互制衡的关系。如果执行董事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可能会出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而如果监事过度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所以,不能简单地评判监事和执行董事谁大谁小,他们在公司治理中都不可或缺,共同构成了公司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