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该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止执行期间内未申请恢复执行,自执行中止之日起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当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就此结束。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非“应当”,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申请执行人有正当理由未能在三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在这三年期间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后续有可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法院可能不会轻易裁定终结执行。而一旦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之后又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仍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中止执行满几年不再执行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