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判刑几率大。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最终是否判刑以及判刑几率没有直接关联。
首先要明确取保候审的性质。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不能取保候审可能有多种原因。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取保候审。这些情况只是表明其社会危险性较大,并不等同于一定会被判刑。
最终是否判刑以及判刑的几率,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以及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达到了犯罪的标准,那么判刑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使不能取保候审,也不会被判刑。
例如,有些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存在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不能取保候审,但经过侦查发现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就不会被判刑。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不能取保候审判刑几率就大,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