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复议失败通常还是要被拘留。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在复议期间已执行完毕拘留期限等,就无需再执行。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当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如果行政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原行政拘留决定,也就是复议失败,那么原则上被处罚人需要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这是因为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行政拘留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所以维持了该决定。此时,被处罚人应当按照原决定接受行政拘留处罚。
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在复议期间,如果行政拘留已经执行完毕,那么自然就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如果在复议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规定的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比如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暂缓执行。即便复议失败,但在这种暂缓执行的情况下,还可能会根据后续的情况,如是否存在新的证据等,来综合判断是否继续执行拘留。
一般情况下行政拘留复议失败是要被拘留的,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