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监护人变更可通过协商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方式。若监护人之间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可签订变更协议完成变更;若协商不成,有关个人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变更。
要明确残疾人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协商变更,当现有监护人之间就变更监护人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自行签订变更协议。例如,一位残疾人的配偶和其父母经过沟通,认为由父母来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残疾人的生活和权益保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之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而诉讼变更,当出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情况时,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这里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被监护人的意愿等。例如,若监护人存在虐待、遗弃残疾人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
在整个变更过程中,都应当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确保变更后的监护安排能够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生活、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需求。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