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物业档案资料、设施设备资料、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物业档案资料:这涵盖了物业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这些资料对于了解物业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情况至关重要,有助于业主后续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改造。
设施设备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例如电梯的安装说明书、维护保养记录,消防设施的验收报告和维护档案等。这些资料能让业主清楚设施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物业服务相关资料: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可让业主在物业出现质量问题时,依据文件规定要求相关责任方进行维修;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则能帮助业主正确使用物业,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还包括业主及房屋信息资料,如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房屋面积、户型等,方便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信息进行管理和沟通。
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如日常巡查记录、维修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也应一并移交。这些资料能反映物业的实际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为后续的物业服务提供参考。同时,物业服务人在服务期间所掌握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钥匙、门禁卡等物品也需要交还给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