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领证不是在哪儿都可以,需要在男女双方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是明确的法律要求,目的在于确保婚姻登记的规范和有序进行,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等进行准确核实和管理。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登记涉及到一系列的身份确认、信息管理等工作。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户籍系统等渠道,较为便捷地获取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保障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也方便当事人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比如户口簿、身份证等,这些材料通常以当事人的户籍信息为依据。
例如,男方的常住户口在A市,女方的常住户口在B市,那么他们既可以选择在A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在B市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如果双方都不在各自常住户口所在地,而是在C市,那么C市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是不会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的。
对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结婚登记的地点要求,以保障婚姻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