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的产权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若有遗嘱还需提供遗嘱。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是必不可少的材料。这是确认继承开始的重要依据,其形式可以是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也可以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这些证明文件能够清晰地表明被继承人已经去世,继承程序可以正式启动。
遗产的产权证明也非常关键。如果遗产是房产,就需要提供房产证;若是银行存款,则要提供存折、存单或者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对于车辆,要提供车辆行驶证等。这些产权证明能够明确遗产的范围和具体情况,让公证机构清楚知道需要对哪些财产进行继承公证。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是必须的。继承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通过这些证件,公证机构可以确认继承人的身份信息,确保继承行为是由合法的继承人来实施。
亲属关系证明也不可或缺。该证明要能够反映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一般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它可以帮助公证机构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资格,防止出现无权继承的情况。
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还需要提供遗嘱原件。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意愿体现,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分配。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书需要准备的材料较为繁杂,每一项材料都有其特定的作用和意义,只有准备齐全且真实有效的材料,才能顺利完成遗产继承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