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摔倒受伤责任最大的一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可能是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也可能是摔倒者本人,还可能是第三方,关键在于哪一方的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

在判断营业场所摔倒受伤谁的责任最大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过错责任原则。

营业场所经营者责任较大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营业场所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通道堆放杂物影响通行等情况,导致顾客摔倒受伤,那么营业场所的经营者通常要承担较大责任。例如,商场的清洁人员刚拖完地,没有放置“小心地滑”的标识,顾客路过时滑倒受伤,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时商场经营者责任较大。

摔倒者本人责任较大的情况:若摔倒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如在营业场所内奔跑、嬉戏、注意力不集中等,即使营业场所有一定的小瑕疵,但主要是由于摔倒者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摔倒受伤,那么摔倒者本人可能要承担较大责任。比如,顾客在商场内一边玩手机一边快速行走,没有注意前方地面有一个小凸起而摔倒,这种情况下顾客自身的疏忽是导致摔倒的主要原因,其责任相对较大。

第三方责任较大的情况:如果是第三方的行为导致摔倒者受伤,那么第三方要承担较大责任。例如,在超市中,其他顾客为了抢特价商品而横冲直撞,将正常行走的顾客撞倒,此时该横冲直撞的顾客作为第三方,对受伤顾客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营业场所摔倒受伤谁的责任最大(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